本文摘要: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4号 《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4号 《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5月28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矿产资源规划 第三章探矿权、采矿权的获得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招标、拍卖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节协议和申请人在再行 第四节审核注册 第四章矿产资源勘查 第五章矿产资源铁矿 第六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完全恢复管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矿产资源规划、勘查、铁矿和维护,增进矿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融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专门从事矿产资源规划、勘查、铁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完全恢复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该遵从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归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把持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所不同而转变。 实施探矿权、采矿权有偿获得制度。
勘查、铁矿矿产资源,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该按照国家规定交纳涉及税费。 禁令任何的组织和个人强占或者毁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矿产资源勘查、铁矿应该秉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坚决统一规划、综合勘查、合理铁矿和有效地维护的原则。
勘查、铁矿矿产资源,应该遵从有关土地管理、安全性生产、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资源,节约用地,避免水土流失,预防地质灾害,维护生态环境和确保安全性生产。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强化矿产资源的维护工作,依法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确保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矿区和勘查工作区的生产、工作秩序,确保矿产资源的有序勘查和合理开发利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规划、勘查、铁矿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环保、林业、农业、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安监、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作好矿产资源勘查、铁矿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涉及工作。 第七条禁令国家工作人员以投资、大股东等方式专门从事或者参予矿产资源的勘查、铁矿经营活动。
第二章矿产资源规划 第八条矿产资源规划应该合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国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互为协商,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城乡建设、旅游研发、水资源研发、防汛抗洪、林地维护利用等规划互相交会。 编成矿产资源规划应该坚决研发与维护锐意的原则,正确处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发展、其他自然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合理掌控矿产资源研发总量,优化矿产资源结构,提升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第九条矿产资源规划分成总体规划、专项规划。
下级矿产资源规划应该遵从上级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该遵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矿产资源规划的组织编成本省矿产资源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表示同意,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拒绝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管理必须的组织编成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表示同意,逐层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十一条经批准后的矿产资源规划不得私自改动。
确需改动的,应该按照原审核程序报经批准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应该合乎矿产资源规划。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规划应该划界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严禁采区、缩采区的范围,并不予公告。 第三章探矿权、采矿权的获得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矿产资源勘查、铁矿实施许可证制度。 勘查、铁矿矿产资源,应该依法发给勘查许可证、矿业许可证,获得探矿权、采矿权。 第十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注册,授予勘查许可证。
但依法应该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注册的除外。 第十五条铁矿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注册,授予矿业许可证: (一)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注册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钛、钒、铋、汞、宝石、玉石; (三)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注册以外的矿区范围横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许可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注册的矿产资源。 第十六条铁矿下列矿产资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注册,授予矿业许可证: (一)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二)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不能用于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三)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许可审核注册的矿产资源。
前款第一项不还包括不能用于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注册的矿种;第三项不还包括依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许可审核注册的矿产资源。 第十七条铁矿本行政区域内不能用于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注册,授予矿业许可证。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采行招标、拍卖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申请人在先等方式对矿产资源勘查、铁矿实行行政许可。
第二节招标、拍卖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新的另设探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该采行招标、拍卖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方式实行行政许可: (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开发利用可可供更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二)探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三)国家和本省矿产资源规划划界的勘查区块; (四)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新的另设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该采行招标、拍卖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方式实行行政许可: (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开发利用可可供铁矿的矿产地; (二)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三)探矿权灭失的供铁矿的矿产地; (四)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需要勘查才可必要铁矿的矿产; (五)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合乎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该以招标的方式实行行政许可: (一)共计浸润组分多、综合利用技术水平拒绝低的矿产地;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新的另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脆弱地区和并未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 (三)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合乎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该以拍卖会的方式实行行政许可: (一)勘查已超过普查以上程度的金属矿产地; (二)勘查、铁矿已探明储量规模超过中型以上的金属矿产地; (三)铁矿技术拒绝较低、市场条件较好且投资者竞买意向集中于的矿产资源; (四)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采行招标、拍卖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方式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该通过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网站等媒介公开发表发布公告。 公告应该还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二)白鱼招标、拍卖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探矿权、采矿权名称、勘查区块、铁矿矿区的详细情况; (三)申请人探矿权、采矿权的资质条件以及获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拒绝; (四)提供招标、拍卖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的办法; (五)招标、拍卖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时间、地点; (六)起始价、投标或者竞价方式; (七)确认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投标、竞买保证金及其交纳和处理方式; (九)其他必须公告的事项。 公告时间不得多于二十日。
采行招标方式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该确认投标人编成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收到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累计之日,最较短不得多于三十日。 第二十四条招标、拍卖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设底价的,应该在公告中标明有底价。招标标底、拍卖会保留价、上海证券交易所底价,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委托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或者采行询价、转换等方式展开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集体要求。 在招标、拍卖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活动完结之前,招标标底、拍卖会保留价、上海证券交易所底价应该保密,且不得更改。
第二十五条采行招标方式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该的组织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展开。投标人不得多于三人。
评标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管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白鱼招标的探矿权、采矿权确认,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多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在中标结果发布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该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该遵从保密规定,不得行贿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益处,不得向他人透漏标底或者有关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投标、招标、评标依照下列程序展开: (一)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拒绝编成投标文件,在递交投标文件累计之日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递送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投标地点,并附具对投标文件承担责任的书面允诺。
(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签收投标文件后,在招标之前不得打开;对在递交投标文件的累计之日后递送的,未予法院。 (三)招标应该在招标文件确认的时间、地点公开发表展开,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持人,邀全部投标人参与。有标底的,应该公开发表标底。
(四)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认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展开评审。评审时,可以拒绝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做出适当的回应或者解释,但该回应或者解释不得远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转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已完成资格审查和评标后,应该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明确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引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该在十五日内确认中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必要确认中标人。有效地投标严重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显著缺少竞争或者所有投标皆没能在实质性拒绝和条件方面号召招标文件的,评标委员会应该驳回所有投标。 中标结果应该通报所有投标人,并向社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采行拍卖会方式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该通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网上交易系统展开。竞买人不得多于三人。
拍卖会开始无竞买人竞价的,拍卖会中止,拍卖会不成交价。 拍卖会有竞买人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认竞得选入人: (一)未设保留价的,报价最高者为竞得选入人; (二)另设保留价的,报价最低且不高于保留价者为竞得选入人。 第二十九条采行上海证券交易所方式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该通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网上交易系统,采行报价、限时竞价方式展开。
网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价时间不得多于十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网上拍卖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竞买人资格后判制度,竞得选入人通过资格审查的,沦为竞得人。 第三十一条招标、拍卖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已完成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该按照有关规定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合同。
第三十二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将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明确工作,委托矿产资源交易机构实行。 第三节协议和申请人在再行 第三十三条新的另设探矿权、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采行协议的方式实行行政许可: (一)国务院批准后的重点矿产资源研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后的重点建设项目获取设施资源的矿产地; (二)为列为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找寻接任资源的找矿项目; (三)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研发项目; (四)已另设采矿权必须统合或者利用原先生产系统不断扩大勘查、铁矿范围的坐落区域; (五)已另设探矿权必须统合或者因整体勘查不断扩大勘查范围牵涉到周边零星资源的。 第三十四条采行协议方式实行行政许可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该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明确提出有关申请人,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集体要求。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出批准后要求前,应该展开资格审查,并通过国家规定的审批公开发表系统展开为期不得多于七个工作日的审批。
对符合条件,并经审批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正式成立的,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该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开具批准后文件。未予批准后的,应该书面解释理由。 第三十五条新的另设探矿权、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采行申请人在先的方式实行行政许可: (一)国家和省财政全额出资的勘查项目的探矿权; (二)探矿权人依法申请人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
第四节审核注册 第三十六条探矿权申请人办理勘查许可证时,应该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递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注册书和申请人的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约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递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该自接到申请人之日起二十八个工作日内,做出呈请注册或者未予注册的书面要求,并通报申请人。 呈请注册的,申请人应该自接到通报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国家规定交纳探矿权使用费、国家出资勘查构成的探矿权价款,发给勘查许可证,沦为探矿权人。
未予注册的,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该解释理由。 第三十八条采矿权申请人在办理矿业许可证前,应该所持矿产资源储量注册书向有审核注册权限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人划界矿区范围。
矿区范围划界后,在矿区范围腾出期内,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仍然法院新的铁矿审核注册申请人。 大型矿山矿区范围腾出期不多达三年,中型矿山不多达两年,小型矿山不多达一年。 第三十九条采矿权申请人应该在矿区范围腾出期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并编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采矿权申请人在矿区范围腾出期内无法已完成前款规定事项的,视作自动退出申请人,原划界的矿区范围仍然保有。
第四十条采矿权申请人办理矿业许可证时,应该向有审核注册权限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递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注册书及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闲置矿产资源储量注册书;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完全恢复管理与土地复垦方案; (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 (七)安全性实评价报告; (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九)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递交的其他资料。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淘金和铁矿地下矿产资源的,应该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后申请人办理矿业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该自接到申请人之日起二十八个工作日内,做出呈请注册或者未予注册的书面要求,并通报申请人。 呈请注册的,申请人应该自接到通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国家规定交纳采矿权使用费、国家出资勘查构成的采矿权价款,发给矿业许可证,沦为采矿权人。
未予注册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该解释理由。 第四章矿产资源勘查 第四十二条探矿权人应该自发给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该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动工情况。 探矿权人应该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范围和期限专门从事勘查活动,不得越界勘查、以采代探。
第四十三条探矿权人应该如期已完成低于勘查投放。低于勘查投放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执行。 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放低于低于勘查投放标准的,低于的部分可以算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放。
第四十四条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久为三年。必须缩短勘查时间的,探矿权人应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限期满的三十日前,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沿袭登记手续,每次沿袭时间不得多达两年。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探矿权人无法如期申请人沿袭的,获取涉及证明后,经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表示同意,呈请沿袭。
第四十五条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该依法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人办理勘查许可证更改注册: (一)不断扩大或者增大勘查区块范围的; (二)转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三)经依法批准后出让探矿权的; (四)探矿权人更改名称或者地址的。 第四十六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开发利用可可供铁矿的矿体后,经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暂停适当区块的低于勘查投放,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期满的三十日前,申请人保有探矿权。但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件继续无法利用等情况,必须推迟铁矿的除外。
保有探矿权的期限,最久不得多达两年,必须缩短保有期的,可以申请人缩短两次,每次不得多达两年;保有探矿权的范围为供铁矿的矿体范围。 在暂停低于勘查投放期间或者探矿权保有期间,探矿权人应该按照规定交纳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保有期期满,勘查许可证应该不予吊销。 第四十七条探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储量的,应该编成适当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按照涉及规定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予以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无法作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依据。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对经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展开注册、统计资料、核销,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根据国家规定可以必要设置采矿权的矿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组织有勘查资质的单位编成简测地质资料,作为颁发采矿权的依据,并对采矿权的矿产资源储量展开注册、统计资料、核销。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该自再次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人办理勘查许可证吊销注册: (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期满,不办理沿袭注册或者不申请人保有探矿权的; (二)已依法获得采矿权的; (三)国家和省财政全额出资已完成勘查工作或者项目中止的; (四)因故必须撤消勘查项目的。 第五章矿产资源铁矿 第四十九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授予矿业许可证后,应该通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该自接到通报之日起九十日内,对矿区范围不予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人,的组织布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采矿权人获得矿业许可证后,应该按照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在矿区主要入口处设置采矿权标识牌。
禁令任何单位和个人毁坏或者私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第五十条采矿权人发给矿业许可证后,中型以上矿山在两年内,小型矿山在一年内,应该展开建设或者生产。逾期不展开建设或者生产的,原授予矿业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交还矿业许可证;因类似情况必须推迟建设或者生产的,可以在届满三十日前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明确提出推迟申请人。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该自接到推迟申请人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呈请推迟或者未予推迟的要求。 采矿权人应该按照矿业许可证规定的铁矿范围和期限专门从事铁矿活动,不得越界、越层铁矿。 禁令任何单位和个人转入他人依法划界的矿区范围内矿业。
第五十一条铁矿矿产资源,应该采行合理的铁矿顺序、铁矿方法和选矿工艺。铁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亲率应该超过矿山设计拒绝;无矿山设计拒绝的,应该超过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定的指标。在铁矿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备工业价值的共生、浸润矿产应该综合重复使用;对嗣后无法综合重复使用的尾矿,应该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禁令采行破坏性铁矿方法铁矿矿产资源。 禁令超强依法批准后的设计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铁矿矿产资源。
第五十二条铁矿矿产资源,采矿权人应该强化对矿石损失、贫化的管理,创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台账,并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矿产资源储量年报,报原授予矿业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禁令使用严重威胁安全性生产的设备、工艺铁矿矿产资源。 禁令铁矿或者破坏永久安全性矿柱、岩柱。
禁令使用小混合汞辗、小氰化池、小冶金等污染环境的方法生产矿产品。 第五十四条矿业许可证有效期限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认: (一)大型以上的最久三十年; (二)中型的最久二十年; (三)小型的最久十年。
矿业许可证有效地届满,必须之后矿业的,采矿权人应该在矿业许可证有效期期满的三十日前,向原授予矿业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该自法院沿袭申请人之日起二十八个工作日内做出呈请沿袭或者未予沿袭的要求。呈请沿袭的,沿袭期限从矿业许可证有效期期满次日起计算出来。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采矿权无法如期沿袭的,获取涉及证明文件后,经原授予矿业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表示同意,呈请沿袭。 第五十五条在矿业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该依法向有审核注册权限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人办理矿业许可证更改注册: (一)更改矿区范围的; (二)更改主要铁矿矿种的; (三)更改铁矿方式的; (四)更改铁矿规模的; (五)经依法批准后出让采矿权的; (六)采矿权人更改名称的。
第五十六条采矿权人在矿业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期满,改办、重开矿山的,应该自要求改办或者重开矿山之日起三十日内,所持下列资料到原授予矿业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人矿业许可证吊销注册: (一)矿山紧坑报告; (二)改办或者重开矿山前开采工程展开情况及安全隐患的解释; (三)尾矿处置、污染管理、水土保持等环境保护情况; (四)矿山地质环境完全恢复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国家发改委、土地复垦竣工验收合格澳门基本法。 第六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完全恢复管理 第五十七条勘查、铁矿矿产资源应该维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止和减低矿山地质环境毁坏,预防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污染。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决预防为主、预防融合,谁研发谁维护、谁毁坏谁管理、谁投资谁获益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探矿权人应该按照勘查设计或者勘查实施方案施工,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在停止使用前展开开挖、堵塞,对构成的危岩、危坡展开完全恢复管理,避免安全隐患。 第五十九条采矿权申请人应该编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完全恢复管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按照采矿权审核注册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不按照拒绝编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完全恢复管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得法院其采矿权申请人。
采矿权人应该遵守矿山地质环境完全恢复管理义务,按照经批准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完全恢复管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展开完全恢复管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完全恢复管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的主要内容和编成拒绝,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成。 本条例实行前开建或者已投产的矿山企业,并未编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完全恢复管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的,采矿权人应该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编成。 不断扩大铁矿规模、更改矿区范围或者铁矿方式、主要铁矿矿种的,采矿权人应该新的编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完全恢复管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报有审核注册权限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
第六十条矿山地质环境完全恢复管理坚决边铁矿边管理的原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完全恢复管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应该与矿产资源铁矿活动同步进行。 矿山改办、重开前,采矿权人应该已完成矿山地质环境完全恢复管理。
对本条例实行前荒废矿山的地质环境完全恢复管理,需要确认责任人的,由矿山所在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敦促其依法完全恢复管理;无法确认责任人的,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完全恢复管理。 第六十一条矿山地质环境完全恢复管理应该超过下列标准: (一)因矿产资源勘查、铁矿活动引起的坍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坍塌等地质灾害隐患早已避免,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性或者最重要基础设施安全性的隐患早已避免; (二)室外采场边坡、地下井巷采空区按照矿山紧坑拒绝展开了管理,固体废弃物毁坏的矿山环境获得有效地修缮; (三)被闲置、毁坏、污染的土地获得复垦和利用,植被获得完全恢复,水土流失获得管理; (四)矿区地表水、地下水污染获得有效地掌控或者管理,被毁坏的地下含水层获得修缮,合乎区域水功能区拒绝; (五)分期、分区完全恢复管理工程的竣工验收范围,会受到先前矿山铁矿活动毁坏或者影响。
第六十二条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的原则,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完全恢复管理保证金制度。 矿山地质环境完全恢复管理保证金的存储、用于、萃取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订。 第六十三条采矿权人应该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认的银行开办专户存储矿山地质环境完全恢复管理保证金,专项用作确保矿山地质环境的完全恢复与管理,不得用作质押或者挪作他用。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该在征询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水利、土地、农业、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当地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后,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组织专家对已完成完全恢复管理或者已分期、分区已完成完全恢复管理的工程展开竣工验收。
经验缴合格的,采矿权人有权萃取存储的矿山地质环境完全恢复管理保证金及利息。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该依法强化对矿产资源规划、勘查、铁矿和维护的监督管理,按照法定程序和拒绝履行职责,及时发现、阻止和公安部门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确保矿产资源勘查、铁矿的长时间秩序。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该拒绝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实行的监督检查,真实情况报告有关情况,并按照规定获取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接受和阻扰。 第六十六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该真实情况填写统计资料,如期将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矿产资源铁矿利用情况年度统计资料报表和年度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完全恢复管理统计资料年报上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该创建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完善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展开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积极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向社会公告。
采矿权人应该定期向矿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土地复垦义务遵守情况,真实情况递交监测资料。 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该定期将汇总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报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六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必须,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重点矿山企业或者矿山企业集中于的地区派遣矿产督察员。
矿产督察员有权向探矿权、采矿权人理解有关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继续执行情况,查询有关资料,或者转入现场展开检查。探矿权、采矿权人应该真实情况报告有关情况,递交有关资料。 第六十九条禁令向警方铁矿的矿产品转入流通领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等有关部门应该强化对矿产品转入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 国家统一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并购;铁矿者不得向非登录单位销售。 第七十条在建设铁路、输油、输气管道、电缆线路、通讯线路、高速公路等大型线性工程和工厂、水库、城市水源地等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应该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理解中环线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产于和铁矿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呈报审核时所附具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予以依法批准后,建设项目不得压覆最重要矿床。
掌控在前款所规定的大型线性工程、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群新的设地下采矿权。确需成立的,应该展开安全性论证。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背本条例有关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不予惩处: (一)并未获得勘查许可证私自展开勘查活动、打破批准后的勘查区块范围展开勘查活动的,责令暂停违法行为,不予警告,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完成低于勘查投放的,责令限期修正;逾期不修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均须机关注销勘查许可证。 (三)应该办理勘查许可证更改注册或者吊销注册而未办理的,责令限期修正;逾期不修正的,由原均须机关注销勘查许可证。
第七十二条违背本条例,并未获得矿业许可证私自矿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暂停铁矿、赔偿损失,充公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扣除,可以处以违法扣除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转入他人依法成立的矿区范围内矿业的,依照前款规定惩处。 第七十三条违背本条例,打破批准后的矿区范围矿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撤回本矿区范围内铁矿、赔偿损失,充公越界铁矿的矿产品和违法扣除,可以处以违法扣除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逼不撤回本矿区范围内铁矿,导致矿产资源毁坏的,由原均须机关注销矿业许可证。
第七十四条违背本条例,铁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亲率倒数三年约将近矿山设计拒绝或者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定的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正;逾期不修正的,处相等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均须机关注销矿业许可证。 第七十五条违背本条例,采行破坏性铁矿方法铁矿矿产资源的,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正,处矿产资源毁坏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逾期不修正的,由原均须机关注销矿业许可证。 第七十六条违背本条例,铁矿矿产资源导致矿山地质环境毁坏并未展开完全恢复管理或者管理并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管理,经催告仍不管理或者管理仍并未超过规定标准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部门的组织管理,完全恢复管理费用由采矿权人全额分担。
第七十七条违背本条例,探矿权、采矿权人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勘查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储量年报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完全恢复管理统计资料年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正,不予警告;逾期不修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均须机关注销矿业许可证。 第七十八条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铁矿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依法给以处分: (一)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矿业许可证的; (二)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不予阻止、惩处的; (三)以投资、大股东等方式专门从事或者参予矿产资源勘查、铁矿经营活动的; (四)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不道德。
第七十九条违背本条例的不道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条法律、法规对河道采砂、采石土堆以及勘查、铁矿保护性铁矿的特定矿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本条例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1999年10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2014年5月29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的《江西省矿产资源铁矿管理条例》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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